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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俊良与深圳市骏联物流有限公司,王拥厚,陈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良,深圳市骏联物流有限公司,王拥厚,陈细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张俊良。委托代理人郭岳新,广东天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骏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拥厚。被告王拥厚。被告陈细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良诉被告深圳市骏联物流有限公司、王拥厚、陈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振海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人民陪审员  区显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