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兴伟,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大榆树镇于家窝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5日对被告人刘兴伟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兴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3日,被告人刘兴伟到公主岭市大榆树镇于家窝堡村五组葛春艳住宅,从窗户跳进屋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兴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葛春艳陈述,证人康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办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兴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兴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