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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童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死亡,其继承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甬东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