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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刚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16号罪犯余刚,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福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余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余刚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