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杜金弟与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五终59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金弟,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弟,香港居民,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宾雪松,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梁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杜金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湾城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属杜金弟购买房改房,因出现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无法办理房产证的纠纷,因此,杜金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杜金弟的起诉。上诉人杜金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法发38号通知理解有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也有误。法发38号通知中“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所指的纠纷是被调整、被撤并分合的“机构”之间对房产的争讼纠纷,其纠纷主体是“机构”,其纠纷的内容是对调整、撤并指令产生的房产变动有意见。而本案中的杜金弟并不是“机构”,产生纠纷的原因也不是对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所涉及的房地产变动指令有意见。杜金弟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核心是要求荔湾城建公司协助办理房改房的产权证书,是履行房改售房协议书的后续义务问题,是合同义务履行问题,并非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是否应当参加房改分房或者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的纠纷,更不是对政府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所涉及的房地产变动指令有意见。因此,在杜金弟的诉讼请求下,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是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权益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一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1页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也认为: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房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房政策以及如何适用该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编辑的案例,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全国各级法院应当参照执行。再者,如果荔湾城建公司老是以没有找到有关资料、请示没有回复来搪塞、消极地为杜金弟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而法院却又以各种理由驳回起诉,那么,杜金弟就会陷入永远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怪圈。据此请求:撤销(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8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来看,涉案房屋属于房改房。杜金弟提交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关于涉案房屋未能办理房产证问题的《信访复函》载明“该项目的相关资料显示建设单位不是荔湾城建公司,且没有任何资料反映荔湾城建公司与该房屋的关系”;荔湾城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由于没有相关政府文件证明荔湾区住宅建设指挥部、荔湾区住建办是荔湾城建公司的前身,是同一单位,故房管部门不同意让荔湾城建公司办理房产证”。可见本案涉及荔湾城建公司出售涉案房屋是否符合房改政策条件的审查,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杜金弟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杜金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凌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