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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都盛佳合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才华、钟曦莹、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佳合投资有限公司,吴才华,钟曦莹,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成都盛佳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福蓥。委托代理人王敏。委托代理人吴青松。被告吴才华。委托代理人杨旭。被告钟曦莹。委托代理人杨旭。被告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才华。委托代理人熊小兰。委托代理人杨旭。原告成都盛佳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才华、钟曦莹、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盛佳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盛佳合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佳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盛佳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