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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终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月英、葛伟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英,葛伟,葛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英,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阿拉尔市新疆阿拉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伟,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影,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王月英因与被上诉人葛伟、葛影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杭��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王月英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月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