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向承轩、罗化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承轩,罗化群,向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中国人民银行三楼。法定代表人蒋建华,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承轩,男,生于1960年5月2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罗化群,女,生于1961年1月13日,汉族,湖北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向红春,男,生于1983年1月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向承轩、罗化群、向红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承轩、罗化群、向红春与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