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进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进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80号罪犯刘进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8日作出(2000)惠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进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进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5年10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4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0年4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刘进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进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80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进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提供了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进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五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