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58号原告孟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宝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书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