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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58号原告孟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宝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书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