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与桐乡市宏成搪瓷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桐乡市宏成搪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7号申请人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机构代码:60958328-5。投资人蔡建英。委托代理人黄盾,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桐乡市宏成搪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百富村季介里1号,机构代码:70444395-0。法定代表人沈建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