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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会怀与朱庆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会怀,朱庆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528号原告冯会怀。被告朱庆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会怀诉被告朱庆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会怀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