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冯业中诉被告翁家华、殷建、江苏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业中,翁家华,殷建,江苏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冯业中。委托代理人王玉,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家华。被告殷建。被告江苏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兴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殷建,总经理。原告冯业中诉被告翁家华、殷建、江苏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业中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家华、殷建、磁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业中诉称,2013年9月23日,翁家华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殷建、磁源公司为其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翁家华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殷建、磁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翁家华、殷建、磁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翁家华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冯业中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此据,借款人:翁家华,2013年9月23日。农行:622845……54777,担保人:殷建,江苏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章),2013年9月23日。”后冯业中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翁家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冯业中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冯业中要求翁家华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殷建、磁源公司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担保人处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殷建、磁源公司对被告翁家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翁家华、殷建、磁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翁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冯业中借款10万元。二、殷建、江苏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翁家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翁家华、殷建、江苏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代华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