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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宋学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宋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尹兆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学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学彦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3)即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