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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余术松与许金如、许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术松,许金如,许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95号原告:余术松,男,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许金如,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许有平,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余术松与被告许金如、许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余术松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许金如、许有平无法联系,余术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术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术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