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32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