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刑更1号罪犯李某甲,农民。2015年4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5)徐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司法局于2015年12月3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罪犯李某甲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保定市徐水区司法局提出,罪犯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手机已停机,经多方查找,仍无法联系,自2015年10月17日至同年12月30日下落不明,脱离监管。并提供了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证明,证人刘某、王某、商某、韩某证言等证据。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甲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徐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某甲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李某甲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战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