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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孔凡祥,孔凡珠与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祥,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2号申请执行人:孔凡祥,孔凡珠被执行人:魏军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魏军在中国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