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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公司诉被执行人王成增、单学春、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增,单学春,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临泽县生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临泽县八一路。法定代表人郭天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增,男,汉族,住临泽县火车站家属楼1号3单元405室。被执行人单学春,男,汉族,住临泽县火车站综合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于建军,男,汉族,住临泽县人民银行家属楼4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235元,执行费84元,合计1231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成增、单学春,于建军及其妻子张萍在银行的存款12319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