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黄传邦抢劫、强奸(未遂)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传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685号罪犯黄传邦,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芒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传邦犯抢劫罪、强奸(未遂)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传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传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传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传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