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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曾河西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河西,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曾河西。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曙光路68号江山美苑C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成业。申请执行人曾河西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返还购房款本金等3644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35元,及案件执行费5737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