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建英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94号罪犯黄建英,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作出(2000)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交31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692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建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建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八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6900元,退缴赃款3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建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