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邓某扬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扬,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超,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义,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东,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建,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国志,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梦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及辩护人吴国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扬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的家中伙同被告人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利用“七星彩”开设赌场,接收黄某某、“爱珠”、“兰”、“李东”等下线庄家报过来的私彩号码投注,给付下家私彩投注额7%的“水钱”,然后转报给其上线庄家“陈某”,提成私彩投注额8%的“水钱”。在赌场中,邓某扬负责与上下线庄家联系、结算赌资,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负责收发传真、清点和记录投注票据。至案发时,邓某扬等人至少已经接收下线私彩投注15期,每期投注约8万元,投注金额共计100万多元人民币,再转报给上线庄家,从中“抽水”投注额1%营利,共获利人民币1万多元。自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吕某建自己做庄从邓某扬下线庄家传来的部分私彩投注中挑选一些自认为不会开的号码“吃掉”,并同样按私彩投注额8%“抽水”给邓某扬。吕某建每一期“吃掉”私彩投注额至少3000元人民币,至今至少8期,投注额至少25000元人民币,盈利10000多元人民币。2015年8月9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民安镇民权路邓某扬家查获了涉嫌利用私彩开设赌场的邓某扬、吕某建、黄某义、邓某东、黄某超,现场缴获邓某扬持有涉赌工具传真机3台和私彩票据100张及计算器1台等物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相关的物品、现场勘查与辩认记录、现场及赃物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短信投注截屏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接受投注赌资累计100多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且被告人邓某扬是主犯;被告人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是从犯。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确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吕某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确定的罪名也无异议。辩护人吴国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吕某建的犯罪情节较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扬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其家中伙同被告人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利用“七星彩”开设赌场,接收黄某某、“爱珠”、“兰”、“李东”(均在逃)等下线庄家报过来的私彩号码投注,给付下家私彩投注额7%的提成,然后转报给其上线庄家“陈某”(在逃),按私彩投注额8%提成。被告人邓某扬负责与上下线庄家联系、结算赌资,被告人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负责收发传真、清点和记录投注票据。至案发时,邓某扬等人已经接收下线私彩投注15期,每期投注约8万元,投注金额共计100万多元人民币,再转报给上线庄家,从投注额中“抽水”1%作为营利,共获利人民币1万多元。自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吕某建自己做庄从邓某扬下线庄家传来的部分私彩投注号码中挑选一些自认为不会开的号码“吃掉”,并同样按私彩投注额8%“抽水”给邓某扬。吕某建每一期“吃掉”私彩投注额至少3000元人民币,至今至少8期,共获利人民币10000多元。2015年8月9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民安镇民权路邓某扬家抓获涉嫌利用私彩开设赌场的邓某扬、吕某建、黄某义、邓某东、黄某超,当场缴获邓某扬持有涉赌工具传真机3部和私彩票据100张、计算器1台、手机1部;扣押吕某建的非法所得7000元、手机1部及扣押到黄某超的手机1部。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邓某扬主动向本院退出其非法所得款10000元;同年1月14日,被告人吕某建也积极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赃物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从邓某扬处扣押到私彩票100张、传真机3部、计算器1台、手机1部;从吕某建处扣押到人民币70张共7000元、三星手机1部;从黄某超处扣押到小米手机1部。(二)书证1、私彩票汇总单100张,证明案发当天邓某扬接收到私彩票据汇总单100张,涉及投注金额为100120元。邓某扬对该书证已作辨认。2、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及电信客户资料,证明邓某扬手机号码134352X****、黄某超手机号码13828XX****和固定电话号码2XX****的有关通话记录,以上电话号码分别与2XXXX46、2XXXX77等电话号码在每逢星期二、星期五、星期天的多次通话(传真)记录。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黄某超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交给邓某扬使用,邓某扬用作与上下线庄家结算赌资。该银行卡交易明细从2015年6月30日后开始交易异常,之前都是小额资金进出,之后有与邓某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相同的对方账户进行大额资金频繁交易。经统计从7月份始邓某扬、黄某超的账户与庄家结算赌资至少有112万多元。4、手机投注短信内容截屏,证明从黄某超手机、黄某某手机内的截屏,证实黄某超接受黄某某投注570元的事实。5、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于2015年8月9日20时许,正在利用私彩开设赌场的五名被告人同时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临港派出所当场抓获。6、身份人口信息,证明邓某扬出生1962年10月;黄某超出生于1987年10月;黄某义出生于1959年2月;邓某东出生于1969年9月;被告人吕某建出生于1967年6月。五名被告人案发时均已达到追究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7、侦查说明,证明邓某扬、黄某超、吕某建、黄某义、邓某东在其辖区内未发现有犯罪前科行为;侦查人员未能找上家老板“陈某”及下线“爱珠”、“李东”、“玉姐”等人。8、缴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邓某扬、吕某建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14日向本院退出其非法所得款10000元、3000元。(三)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我与黄某超是朋友关系。我知道他们家很久以前就利用海南私彩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2015年7月28日,我想打私彩赚一点钱,就用手机发信息给黄某超手机进行投注,共投注570组,每组1元,共570元。(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邓某扬的供述:今年7月份上旬,我看到镇附近没有人收私彩奖,我就买来两台传真机放在我家中二楼房间收“七星”私彩票,该私彩是根据中国体育彩票“七星”彩开出的号码取前四位数字来决定中奖的,每个周二、五、日开奖,该彩票一元一组,头尾中奖额为1:90。我是利用传真机接受下游庄家“爱珠”、“李东”、“东”等人收取的私彩票据,我再通过传真机传给上游庄家陈某,从中抽水获取8个点的利益。下游庄家传真给我的私彩票据纸,记载的内容包括赌客购买的奖票号码、多少注、传真来给我的人名字以及当天日期等内容。我是通过使用自己和儿子黄某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与上游庄家、下游庄家进行赌资结算。从今年7月份我开始做私彩生意后,我名下账户和儿子黄某超名下账户就只用于赌资结算,并没有其他用途。二个账户上的余额25613.39元、172691.39元都是我做私彩生意,与上游庄家、下游庄家结算的钱,也有我收散客的投注钱存进去的。我儿子黄某超、老公黄某义、弟弟邓某东帮我接收、清点、统计、传真票据,平常黄某超利用手机信息、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共经营了15、16期,每期投注额约8万元,总接受投注额约100万元,获利约1万元。邓某东是我亲弟弟,他帮忙接收、清点、统计、传真票据,每个星期给他报酬,一共给了3000多元给他,剩余的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和给黄某义、黄某超零花钱。吕某建从今年7月中旬开始在我家吃奖,至少吃了8期,平均每期吃3000元,投注额共有2万多元,赢了至少1万多元。而且他每期也帮我接收、清点、统计、传真票据。公安机关从我家二楼扣押了私彩票汇总单100张、传真机3台、手机3部、计算器1台等。经我辨认,其中59张是我在今年的8月9日收到赌客通过传真机传来的私彩票据,经我统计,当天我收到的私彩票据共计人民币100120元。2、被告人黄某超的供述:我从今年6月中旬开始知道父母、舅父他们贩卖私彩,7月中旬我才参与进去。我母亲邓某扬主要负责与上下家联系、结算赌资,我、我父亲黄某义、舅舅邓某东都是帮忙清点、统计票据和将数据通过传真机报给老板。吕某建经常在我们收到的单据上挑一些他认为不会开的号码自己“吃掉”,即自己做庄。他自负盈亏,按老板给百分之八的回扣给我们。他有时候“吃奖”一两千元,有时候“吃奖”五、六千元,他在我们那里“吃奖”已经有一个多月了。我不清楚获利多少,获利得来的钱母亲会分一部分给舅舅邓某东,其他的都是用作家庭开支。自从我母亲邓某扬今年7月份做私彩生意起,她就用她名下的账户与他人进行私彩赌博结算,我今年7月份失业回家参与我母亲邓某扬私彩生意,我就用我本人的账户与他人进行私彩赌博结算,并没有其他用途,账户上的余额都是参与私彩赌博剩余的钱。其中2015年7月28日接受了朋友黄某某私彩投注570元,黄某某输了并给付赌资,邓某扬不知情。我被公安人员扣押一部手机。3、被告人黄某义的供述:今年春节前我就发现我妻子有贩卖“七星”私彩的行为,具体是通过传真机负责帮庄家接受别人的投注,然后将别人投注的数据统计出来通过传真机报给庄家,庄家就给她投注额百分之八的报酬。因为在家没什么事做,我和儿子黄某超、妻弟邓某东帮她清点、统计私彩票据,吕某建有时候也帮她清点、统计票据,还经常在我们收到的单据上挑一些他认为不会开的号码自己“吃掉”,即自己做庄。我不知道老板和下家的情况,赌资结算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由邓某扬具体负责。我不清楚获利多少,获利得来的钱我妻子除了分一部分给邓某东,其他的都用作家庭开支,有时候我和儿子也会拿点钱当零花钱用。4、被告人邓某东的供述:我经常到我姐姐邓某扬家玩,有时帮助他们收一下别人传真过来的私彩票单据。案发当天我帮助黄某义收了十几张别人传真过来的私彩票单据。邓某扬从一、二个月前开始做“七星”私彩生意,有时候一期可以贩卖几万块钱的私彩票,有时是几千元,具体数目我不清楚。黄某义、邓某扬不是庄家,他们收了别人的私彩票,汇总后再传真给庄家,从中抽水即是提成,但是提成多少我不清楚。黄某超有时也帮助他的父母贩卖私彩。吕某建每到开奖的那一天就会来我姐姐家里“吃奖”,一般每次他都会吃几千块钱,并给提成黄某义、邓某扬他们。据我了解,我姐姐邓某扬负责和上下家联系,包括票据和私彩资金,票据都是通过传真机传送的,资金他们是通过银行转账的。黄某义和黄某超是帮助邓某扬清点和统计票据以及用传真机把整理好的私彩票据发送给庄家。我只是偶尔帮忙,因我家庭经济差,邓某扬有时会给一点生活费给我。5、被告人吕某建的供述:2015年7月份开始,我就和我老婆李某某开车到民安镇“吃奖”赚钱,“吃奖”即是一些打私彩的彩民投注后,不上报给庄家,自己做庄家,负责那些彩票的输赢。我听说我们村的黄某义在家里接收私彩投注,我就叫李某某去其他地方“吃奖”,我就到黄某义家“吃奖”。然后我每次自己开车去黄某义家里,帮邓某扬记账、清点及统计别人下注的私彩单据,然后从中间挑选我认为不会开的私彩号码,让她不要上报给庄家那里,我自己做庄家,对我挑选的号码负责输赢。我与邓某扬现金结算。邓某扬负责联系上下庄家及结算赌资,黄某义、黄某超、邓某东主要协助她清点、统计票据和将数据通过传真机报给老板。我从2015年7月份中旬至今共做庄家8期,总数额28525元,盈利10000元,其中3000元已花费掉,剩下7000元放在身上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015年8月9日20时,我刚和邓某扬等人把私彩的单据传真完不久,结算出我总共接受了2525元人民币,正在准备等开奖结算。民警当场扣押了私彩单据几十张以及用来接收别人私彩投注单据的3台传真机等物品。(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邓某扬家。经现场勘验,在二楼大厅东南侧的一房间床上有一堆私彩票据、一个计算机,桌子上有三台传真机,并附有现场示意图及照片。2、搜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9日20时至21时对邓某扬位于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民权路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当场扣押赃物一批。3、辨认笔录,证明经对照片进行辩认,证人黄某某能辨认出黄某超就是其于2015年7月28日利用手机向他投注私彩570元的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以设点接受投注销售私彩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确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开设赌场销售私彩票,接受群众投注赌资累计超过人民币50万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吕某建自己作庄接受私彩投注,赌资累计虽未达5万元,但其获利已超过5千元而未达5万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在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扬为获取提成,主动与上下庄家联系,并结算赌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明知邓某扬销售私彩票接受投注,仍帮助邓某扬清点、统计票据和将数据通过传真机报给上线庄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开设的赌场仅仅经营一个多月,时间短,获利不多,且被告人邓某扬、吕某建在庭审后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3000元,有悔罪表现。此外,被告人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出于亲情而帮助邓某扬销售私彩票,庭审后也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邓某扬、吕某建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且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吕某建的辩护人吴国志辩护认为被告人吕某建的犯罪情节较轻,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被告人邓某扬持有的私彩票100张、传真机3部、计算器1台、手机1部及被告人吕某建的三星手机1部与被告人黄某超的小米手机1部,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工具;扣押吕某建的人民币7000元属于犯罪所得;被告人邓某扬、吕某建分别退出的赃款10000元、3000元属于非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邓某扬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605910033220XXXXX1)的资金25613.39元,属于犯罪所得,应予以没收;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黄某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605910033220XXXXX8)的资金172691.39元,经查系邓某扬用于开设赌场与上下庄家结算的赌资,应予以没收;冻结被告人邓某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605910033220XXXXX7)的资金71270.70元,现无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款,应予以退还。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邓某扬、黄某超、黄某义、邓某东、吕某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黄某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邓某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吕某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六、扣押的传真机3部、计算器1台、手机3部、私彩票100张、犯罪所得7000元及退出的非法所得13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非法所得款13000元由本院直接上缴国库,其他赃款赃物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依法处理)。七、冻结被告人邓某扬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605910033220XXXXX1)的资金25613.39元以及冻结被告人黄某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605910033220XXXXX8)的资金172691.39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直接上缴国库)。八、冻结被告人邓某东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605910033220XXXXX7)的资金71270.70元,应予以退还(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胜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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