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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马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返香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故县支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返香,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故县支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赵返香,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故县支行。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故县东街31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返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赵返香负担。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人民陪审员  刘 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