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许志强诉昌图县昌图镇红顶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志强,昌图县昌图镇红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志强,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铁岭市昌图县。委托代理人:任庆良,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昌图镇红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红顶村。法定代表人:马跃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辽宁国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志强因与被上诉人昌图县昌图镇红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顶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小莹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周新蕊参加评议,于2016年1月11日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许志强的起诉符合上述条件,原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许志强的起诉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应当对许志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进一步查明2005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承包合同将原二份合同合并,当时是否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是否为许志强一方的正当权益,是否侵害集体利益,依法裁判。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元,退还上诉人许志强。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周新蕊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