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军、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林军,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被执行人:林军,男,生于1970年6月14日,汉族,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被执行人:赵玲,女,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军、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过程中,无法立即变现,被执行人林军、赵玲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