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姜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某某,男,原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姜某某立案时,向法院提供的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北沟街派出所的报警回执显示,本案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故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按照原告姜某某起诉时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自行填写并签字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向原告姜某某邮寄送达了书面通知书,告知原告姜某某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本院办理公告手续并缴纳公告费,超期未办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015年12月14日,原告姜某某签收后,至今已超过规定期限未来我院办理手续,应视为自动放弃公告等相关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姜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