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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秦国兴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肖旭超等盗窃罪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兴,肖旭超,刘爽,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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