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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闻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