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闻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