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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张瑞申请执行赵郦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赵郦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郦俪,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瑞与被执行人赵郦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东法民初字第8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代理审判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代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