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8-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驾驶的无牌电动汽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无牌电动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