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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58-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驾驶的无牌电动汽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无牌电动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