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55957100-7。法定代表人罗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机慧,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和平镇政府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509045-8。法定代表人沈榛,经理。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饶小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起,被告委托原告运输钢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2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运费38365元。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要求支付所欠运费,但其至今仍未支付。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岩市龙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运费38365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龙岩市龙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2月13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运费38365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亦可确认,同时可以证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4月起,被告陆续委托原告运输钢坯。2014年2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在《龙岩市龙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3836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原告按约提供了运输服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运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38365元,有原告提供的《龙岩市龙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限期给付。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现原告主张从2014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岩市龙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运费38365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17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辉宏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先行代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英人民陪审员 吴炳南人民陪审员 陈庆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