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汪海钟与陈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钟,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059号申请执行人汪海钟,居民。被执行人陈亮,居民。原告邵宏诉被告陈亮、汪海钟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亮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邵宏借款103238.6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47元,汪海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陈亮未按判决书履行,邵宏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汪海钟作为保证人向邵宏履行了131100元,邵宏向本院出具案件执行完毕说明。现汪海钟向本院申请执行陈亮,执行标的为1311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亮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亮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该房产被抵押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汪海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亮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亮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该房产被抵押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汪海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海钟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