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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818号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9984841-5。法定代表人:田成秀,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张开成,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171277-6。负责人:陈明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