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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素琼申请执行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46号申请被执行人:陈素琼,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法定代表人:许天奇,董事长。陈素琼申请执行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绵高劳仲案字(2015)第1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6.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