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萧申快递有限公司闻堰营业厅与杭州丽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申快递有限公司闻堰营业厅,杭州丽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萧申快递有限公司闻堰营业厅,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万达中路54、56号。诉讼代表人陈忠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建民,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丽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88号6幢529室。法定代表人王仁伟。原告萧申快递有限公司闻堰营业厅(以下简称萧申快递)诉被告杭州丽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酷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快递服务费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500元(从2014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申快递的诉讼代表人陈忠华及委托代理人厉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快递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将企业部分快递业务委托给原告邮寄,合同期限为一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付款方式:邮费按月结算,月底之前以现金或汇款方式付清快递费,超过结费期5个工作日仍未结清邮费的,原告按每日0.5%收取延迟履行违约金。2014年3月17日,黄宗飞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确认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欠原告快递费613792元。但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同意减少快递费为54万元,自2014年3月起每月25日还款9万元,分六个月还清。后被告陆续还款24万元,至今尚欠30万元未予归还。另查明,2011年7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黄宗飞担任丽酷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黄宗飞系丽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出具的欠条,确认对原告的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间,系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丽酷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快递费3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快递费,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告费系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现原告诉请公告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丽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萧申快递有限公司闻堰营业厅快递费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杭州丽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萧申快递有限公司闻堰营业厅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8元,由被告杭州丽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8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彦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