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阳新巨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巨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34号原告:沈阳新巨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69号。法定代表人:吴丽丰,系单位总经理。被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千山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高庆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巨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沈阳腾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宝马牌小型轿车作为对被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新巨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阳腾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宝马牌小型轿车;二、冻结被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