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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寿成与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成,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7号原告:李寿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告:夏龙,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成与被告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寿成自愿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李寿成负担。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