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钟汉华与梁满彬、梁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汉华,梁满彬,梁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钟汉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2010。被执行人:梁满彬,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被执行人:梁桂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0018。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汉华与被执行人梁满彬、梁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交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满彬、梁桂明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钟汉华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满彬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桂明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