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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与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付家镇宋家村。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9元、保全费49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克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红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