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与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付家镇宋家村。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9元、保全费49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克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红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