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吴振文、高会秀与于海城、郭中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文,高会秀,于海城,郭中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2773号原告吴振文。原告高会秀。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丰硕,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智合法律法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城。被告郭中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代表人XXX,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文、高会秀与被告于海城、郭中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文、高会秀撤回对被告于海城、郭中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申请保全费62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宝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