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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李某。被告霍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农历3月21日按照���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14日生一女名霍泓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双方从2014年11月7日冬至吵架后开始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女儿成年。被告霍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经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姻中偶有磕磕碰碰,亦属在所难免,但其有决心和信心巩固好自己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农历3月21日按照乡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14日生一女名霍泓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被告不负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以夫妻感���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维系夫妻感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女儿,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如果双方从女儿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沟通,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之离婚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琴琴人民陪审员  刘宝林人民陪审员  郭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