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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宗小兵与卢宏军、冯霄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小兵,卢宏军,冯霄琴,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980号申请执行人宗小兵。被执行人卢宏军。被执行人冯霄琴。被执行人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39组。法定代表人卢宏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关于宗小兵与卢宏军、冯霄琴、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7.5元、保全费2770元、代理费5000元,执行费506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宏军、冯霄琴、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张明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卢宏军、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被本案保全查封和另案执行查封。申请人宗小兵反映:如皋久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公司已倒闭。因本案保全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宗小兵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