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燕春与刘燕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春,刘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财保11号申请人刘燕春。被申请人刘燕胜。申请人刘燕春因与被申请人刘燕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燕胜的银行存款(交通银行卡号6269)予以保全,保全限额7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财产即担保人刘燕香名下所有的位于新浦区浦西街工农路供电局宿舍A号楼室(丘号)、刘燕香与武强明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浦区新西街新西巷1号(丘号)两套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燕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燕胜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交通银行卡号6269),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该存款不予支付。二、对申请人刘燕春提供了担保财产即担保人刘燕香名下所有的位于新浦区浦西街工农路供电局宿舍A号楼室(丘号)、刘燕香与武强明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浦区新西街新西巷号(丘号)两套房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纯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