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0号原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四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0089638-1法定代表人宋凯,总经理。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临港工业区1号楼361室。法定代表人刘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62465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2465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