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何志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何志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11号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勇,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被告何志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