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川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淄博城市合作银行洪山支行与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城市合作银行洪山支行,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川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城市合作银行洪山支行。被执行人:罗慧。申请执行人淄博城市合作银行洪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8日作出的(1998)淄经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1998)淄经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