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汪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汪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7号原告邵某,唐山市传染病医院护士。被告汪某,唐山市路南区文北小学老师。原告邵某与被告汪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9日婚生女汪邵瑶出生。2014年12月12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将孩子从家中带走。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监护权和亲情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监护权的侵害;判决原告依法行使对婚生子汪邵瑶的监护权,带孩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目前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生女汪邵瑶均有监护权。原、被告目前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汪邵瑶随被告生活,夫妻双方应根据婚姻现状协商解决监护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