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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来丽丽与杨樟梅、吴文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丽丽,杨樟梅,吴文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270-1号申请执行人来丽丽。被执行人杨樟梅,女,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号。身份证号码:3325281969********。被执行人吴文淼。原告来丽丽与被告杨樟梅、吴文淼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来丽丽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杨樟梅、吴文淼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96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执行费人民币1564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37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樟梅、吴文淼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来丽丽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2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朱王飞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来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