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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6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6100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伶俐 来源: